谢菲尔德首次申诉失败后,两门法学课获最后封顶补考解决方案
University of Sheffield · Grade reviews and reassessment
谢菲尔德LAW6173 LAW6901最后封顶补考复审方案
谢菲尔德大学学生首次申诉未获支持,在复审中希望两门法学课直接通过或再给补考。学院提出将第二次考核不予评定、保留首次未过成绩,并提供各一次最后的封顶补考。学生可考虑八月或下一秋季考期;接受方案则复审不再推进或重开,拒绝则由副校长考虑。本文说明考核安排与案件处理条件应如何一起核对。
原始通知中的可检索措辞
以下为本篇对应图片中的英文文字片段,便于核对收到的通知。完整上下文、实际结果及限制条件,请结合本篇结果和原图阅读。
resit the assessments
当时处理情况
这位谢菲尔德大学的学生在首次申诉未获支持后,继续申请案件复审,希望两门法学课程能够直接通过,或获得再参加考核的机会。两门课程分别是 LAW6173 The Research Process 和 LAW6901 Responding to Crime in Europe。未通过的考核仍影响后续学习,学生在复审请求中明确写出了希望学校提供的解决方式。
首次申诉的结果没有满足学生诉求,因此后续进入的是 case review,而不是第一次提出考核困难。法学院进一步考虑了案件,特别参照学生在复审表中列出的目标,提出一个解决方案。这个方案需要学生选择是否接受,既涉及两门课的考试次数,也涉及复审案件此后是否继续推进。
学生原先提出的两个目标,直接通过和再给补考,并没有被学校作为同一种结果处理。学院提出的是额外补考安排,同时保留首次未通过的成绩。学生要评估的,因而是能否按照该方案完成两门考核,以及接受这项安排以后,对原复审请求会产生什么后果。
处理思路
学院先对两门课程的第二次考核提出 NA,即 not assess 的处理。通知明确,第一次未通过的尝试仍然保留。将第二次考核不予评定,并不是把两门课程直接改成通过,而是为了允许学生各获得一次进一步、也是最后的补考机会。新的补考仍然成绩封顶,次数和评分条件都属于方案的一部分。
对考期,学校列出了两种可采用的安排:二〇二三年八月的补考考核期,或者下一次可用机会,即二〇二三至二〇二四学年的秋季考核期。学生需要联系通知中指定的学校人员讨论具体补考安排。考期可在两个窗口中选择,但各门课确切怎样考、何时进行,仍需通过相应沟通落实。在回复选择前,学生还需要核对自己能否参加所选考期,并确认两门课都按这次方案办理,避免只落实其中一门而遗漏另一门。
接受方案还带来案件处理上的条件。学校说明,若学生同意按上述方式继续,案件复审请求将不再推进;大学也不能就本案提出的事项再采取行动,或在之后重新开启同一案件。这个条件与额外补考一并交付,需要学生在决定前理解,不能只看到新的考试机会而遗漏复审结束的后果。
通知同时保留了另一项选择:若学生不愿接受上述安排,校方将按照大学投诉程序,把案件复审请求提交给副校长考虑。因此,接下来的决定不是只回复想不想参加考试,而是在学院所提解决方案与继续复审之间作出选择。补考的机会、封顶条件、最后次数和复审结案,必须放在一起衡量。
处理结果
法学院在复审中提出两门课程各一次有成绩上限的最后补考方案。第二次尝试可以按 NA 处理,第一次未通过成绩仍保留,学生随后可在指定考期继续参加考核。这个方案回应了原请求中再给考试机会的一部分,但没有将两门课程直接判定为通过。
学生取得的成果是一个具体、可供选择的解决安排。LAW6173 与 LAW6901 都在方案范围内,八月补考期与下一学年的秋季考核期也已列明。学生如果接受,就需要联系学校讨论实际考试安排,并依照封顶考核要求准备;同时,原案件复审按通知条件结束,不再就相同事项重开。
这次案件在首次申诉未获支持后,进入了学院再次考虑并提出解决方案的阶段。学校把继续考核与案件处理的条件一并写明,让学生能够根据完整安排作决定。最终选用哪一期考核、是否接受方案,以及新考核后的分数,需要由学生后续选择和实际考试形成。
结果图片与材料

